6月21日,泸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7起涉毒案件审判情况。其中,王某、刘某等10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备受社会关注。
【基本案情】
2013年8至9月,王某两次向刘某购买大宗甲基苯丙胺(“冰毒”),然后安排邱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接到甲基苯丙胺后运回泸州。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隆纳高速公路泸县收费站将邱某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11286.4克。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并在其租房查获甲基苯丙胺3043.2克。
2013年6月至9月期间,王某先后向广东省佛山市贩毒人员李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向宜宾市长宁县贩毒人员文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00克,向合江县贩毒人员汪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向泸州市龙马潭区贩毒人员赵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
2013年7月至9月期间,赵某甲安排何某向泸州市吸毒人员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颗(约4.5克),向攀枝花市贩毒人员张某、内江市贩毒人员钟某(均已判)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99.6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02克,通过李某乙介绍向宜宾市长宁县贩毒人员文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0克,安排赵某乙向宜宾市翠屏区贩毒人员叶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00颗(约36克)。2013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赵某甲的两处租房及其身上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409克、甲基苯丙胺1215.8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川省高院二审全案维持,最高法院核准被告人王某、刘某死刑。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多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应予严惩。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涉案毒品数量、认罪、悔罪态度,判决如下: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某、汪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乙分别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3万元到15万元不等。罪犯王某、刘某经最高法院核准已于1月3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该案参与人员、犯罪环节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购毒、运毒、贩毒“一条龙”,涉及广东省佛山市、四川省泸州市、宜宾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跨省多个地市,犯罪区域广,社会危害性极大。王某指使他人运输大宗毒品,本人或指使他人贩卖大量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又系毒品再犯、累犯。刘某系王某的毒品上家,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拒不认罪,法院根据王某、刘某的毒品犯罪数量、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王某、刘某均判处死刑;此外,本案还判处一人死缓、一人无期、五人有期徒刑九年到十五年不等的刑期,九人被判重刑,充分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四川法制报记者杨元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