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防止刑事被害人家庭因案返贫致贫
本报讯(记者赵文)昨(7)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打好脱贫攻坚战,促进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大局的深度融合,省检察院、省扶贫移民局近日会签了《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检察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快速审批,及时发放救助金,防止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困难群体因案返贫、因案致贫。该《实施办法》已于6日起正式实施。
建多元化综合性救助格局
记者看到,《实施办法》共12条,明确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应遵循全面、优先、告诉和便民原则,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的实际贫困。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检察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快速审批,及时发放救助金。《实施办法》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同级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各自确定工作部门负责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国家司法救助对象,检察机关与扶贫移民工作部门要定期回访,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和经济收入、脱贫等情况。
而针对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实施办法》提出,加强与当地民政等部门及相关公益组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构建辐射广、多元化、综合性的救助工作格局。
七情形纳入司法救助范畴
检察机关对同级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在工作中移送的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办理。各级扶贫和移民工作部门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发现的可能符合建档立卡条件但未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要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实施办法》明确,当全省各级扶贫移民工作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有七种情形的,应当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记者看到,七种情形中有四种涉及刑事案件被害人。
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主任王昱介绍,《实施办法》根据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制定。会签文件前,省检察院对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因案返贫、因案致贫的现象并不少见。同时,王昱告诉记者,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884名建档贫困户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已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030万元,并通过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工作,帮助救助对象走上了可持续发展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