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增加涉及监察委员会相关条款
本报讯(记者徐毓蔚实习生杨艳)昨(28)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成都召开,《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记者从会上获悉,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涉及监察委员会的相关条款,例如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等。同时,对宪法宣誓诗词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了解,根据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和三中全会精神,为适应宪法修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进行了修改。我省为更好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增加涉及监察委员会的相关条款,即:在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中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八条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九条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十条中增加“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十一条中增加“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