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山县法院在执行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时,面对被执行人的百般狡辩,果断采取搜查方式,从被执行人身上搜出5张银行卡,其中两张银行卡内有存款合计13万元。在执行人员陪同下,被执行人将该款取出并当场交付申请人。
张某与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6年8月,营山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6万元,但刘某未履行义务,张某遂向营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后,执行法官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5日,申请人向执行法官反映,被执行人刘某现正在营山法院出庭参加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执行。得知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立马将被执行人控制,要求其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刘某一会儿声称自己不服判决,一会儿又说自己没钱履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鉴于此,执行法官果断采取措施,经院长审批后,由法警立即对其进行搜查,现场搜出银行卡五张(其中两张系他人名下),他人向其出具的借条一张和股份转让协议一份。依据搜查出的物品,能判断刘某具备履行能力,且涉嫌隐匿财产。在执行法官向其说明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将涉嫌犯罪后,刘某赶紧承认这几年均是借用他人银行卡在使用,并坦诚现场搜出的两张借用他人名义的银行卡内,共有存款13万元,是自己所存。
随后,执行人员陪同刘某将该款取出并交付申请人。余款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年底前给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