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432万 被判1年6个月
这是绵阳监察委移交起诉的首例当庭宣判案件
本报讯(周兰兰李旭)近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对区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判决上缴国库。
2018年3月16日,区监察委员会在对龙门镇黄木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核查中发现,该村集体资金流向异常,大笔资金在村集体账户与个人账户往来流转,存在违规挪用集体资金的问题。后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龙门镇黄木村委员会委员、文书兼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432.2万元用于个人盈利性活动和借贷他人。
3月23日,区监察委员会对张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立案审查、监察调查。调查终结后,于4月12日将案件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4月16日,涪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重新办理强制措施,进行社区调查,确定庭审方案,刑庭会同办公室、审管办、法警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5月3日,涪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有自首情节并退回全部挪用资金和违法所得,遂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系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是全市第一例不采取留置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全市监察委员会移交起诉的首例当庭宣判案件。该案的成功审理不仅对预防基层腐败、震慑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