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中国长安网记者 陈雪 摄
中国长安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陈雪)“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时,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公布了这一消息。
“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仲裁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孟祥说,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案外人能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缺乏规定。
基于此,《仲裁裁决执行规定》适当拓展了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并分别在第九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条件和实质审查标准。
“简言之,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孟祥介绍说。
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也作了统一,明确了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的认定标准。此外,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阻碍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规定还列举了若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不予支持。
规定还适当调整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明确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并撤销了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等。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