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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
www.jinxinshang.com 】 【 2017-07-28 09:40:24 】 【来源: 四川法制报 】

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

  泄露案件信息可免除资格
  
  本报讯(记者 兰楠)昨(20)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围绕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工作保障、履职培训、考核监督、奖励惩戒等工作机制作出规定,明确对擅自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人民监督员,免除其资格,不得再次参加选任。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意见》明确,联席会议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
  
  在信息通报方面,《意见》要求,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检察院应坚持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号前,采取书面通报或联席会议通报等方式,互相通报上季度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或履职活动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公示、表彰、惩戒等相关信息。
  
  初任培训不得少于3天
  
  对于选任出的人民监督员,《意见》要求,要完善宣誓制度,即初次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应当由选任司法行政机关集中或分批任职宣誓。同时,还要健全人民监督员履职培训制度,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专项培训两类。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初任培训是在作出选任决定后集中举行,时间不得少于3天。专项培训每三年至少集中轮训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天。培训考核的结果,将作为人民监督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一项内容。不能按时参加培训的,年终考核不予评优。”
  
  泄露案件信息可被免职
  
  针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和奖惩,《意见》明确,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组织对本级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对在履职和年度考核中表现突出的,授予优秀人民监督员称号。对出现未经允许擅自披露案件信息但情节轻微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劝诫。对出现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等情形的,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据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编辑:责任编辑 梅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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